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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税务约谈制度在形式要义和功能定位上可以视为非强制执法手段的创新,是柔性执法的体现,因此被执法机关大力推行。但检视制度本身,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约谈范围模糊、约谈记录规定不明、程序规范偏弱等问题,成为制约税务约谈制度发挥功能的主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审视税务约谈制度的不足,结合本土实践,借鉴域外税务约谈有益经验,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强化税务约谈的立法规范,完善税务约谈的构成要素,促进税务约谈制度有效运行。
Abstract:[1]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邓伦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EB/OL].[2022-09-21].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c102025/c5173576/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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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
(1)《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约谈暂行办法(试行)>的公告》(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京地税检[2003]543号)。
(1)详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征管制度文件的通知》(沪税函(2018)7号)修改。
(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6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DOI:10.16340/j.cnki.ssjjyj.2023.01.006
中图分类号:F812.42;D922.22
引用信息:
[1]马菊花.优化营商环境视域下税务约谈制度的构建[J].税收经济研究,2023,28(01):40-46.DOI:10.16340/j.cnki.ssjjyj.2023.01.006.
202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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